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報廢產品或者設備、報廢的半成品和下腳料,產品或者設備的維修、翻新、再制造過程產生的報廢品,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廢棄的產品或者設備,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或者設備。電子類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電子廢物,包括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的產品或者設備等。可見,電子廢物概念的范圍中包括電子類危險廢物。對電子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如果處理得當,會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若處理不當,容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隨著我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近年來,各有關部門陸續制訂并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逐漸形成了我國的電子廢物法規框架體系。但其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補充、修訂和完善。西方發達國家在電子廢物回收利用立法方面起步較早,并取得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因此,立足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逐步完善我國的電子廢物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文介紹了國內外電子廢物管理法規,并對其進行了比較,對我國電子廢物管理法規存在的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作了初步的探討。
2國外電子廢物管理法律法規概況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世界上幾個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就陸續建立了電子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在處理電子垃圾方面大都有了較為完善的立法,在電子廢物立法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
2.1歐盟
2002年,歐盟出臺了《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2個指令。(1)WEEE指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電氣與電子設備廢棄物的產生、促進廢舊物品與元件的重新利用、循環利用以及其它形式的回收、改善在產品壽命周期過程中運營者的表現。該指令涵蓋了工作電壓高至交流1000V以及直流1500V的所有設備,并概括為10個大類產品清單。以重量百分比(%)形式規定了每類設備平均回收、再利用以及循環使用目標。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生產廠商須對收集、處理以及回收所產生的費用負責;(2)RoHS指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對電氣與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的限制,從而保護人類健康,并保證對廢棄物進行合理的回收與處理,以保護環境。該指令要求,2006-07-01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中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等6種有害物質的含量不得高于規定的限值。
根據歐盟委員會的要求,其各成員國已于2004-08-13日前依據WEEE指令和RoHS指令制定了本國的相關法律。2004-08-13,歐盟出臺了《電子垃圾處理法》,并與2005-08-13正是實施。繼WEEE、RoHS指令之后,歐盟另一項主要針對能耗的技術指令-《用能產品生態設計框架指令》(EUP指令)已于2007-08-11實施。該指令將生命周期理念引入產品設計環節中,旨在從源頭入手,在產品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回收、后期處理這一周期內,對用能源產品提出環保要求,全方位監控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破壞。這3個指令分別對應于電子電氣設備生命周期中壽命終結階段、制造階段以及整個生命周期。
2.2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典型的循環經濟搞得較好的國家之一,也是發達國家中對循環經濟立法比較全面的國家。日本的電子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部是《日本家電再生利用法》。該法1998年5月通過,于2001-04-01正式實施,是世界上較早的關于廢舊家電回收和處理方面的立法,是對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4種廢家電進行有效再生利用,減少廢棄物排放的特定法律,是日本建設循環型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日本家電再生利用法》明確要求產品生產者承擔產品的回收義務和再商品化義務,產品經銷商承擔產品的回收義務和交付給產品生產者的第三方處理企業的義務,消費者承擔將自己廢棄的設備交付給經銷商的義務,并承擔廢物收集、處理的相關費用。
2.3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國和消費國,同時也是電子廢物的最大制造國及出口國。在美國,對于是否要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電子廢物回收法規及體系一直在激烈的討論,故聯邦的專門法案一直未能出臺。但是已有一些州嘗試了制定自己的電子廢物專門管理法案。迄今為止,美國已至少有5個州禁止陰極射線管填埋,此外,加州、緬因州、馬里蘭州和華盛頓州通過了州層面的電子廢物回收法規。加州在制定電子廢物法律法規方面走在全美的前列。2003年9月,該州制定了《電子廢物回收利用法》,要求對新產品征收回收處理費用,規定了視頻顯示設備回收再生要求,限制有毒電子廢物出口,限制若干類電子設備所用的有害物質,在設計產品時考慮再生利用問題,這部法案通常被稱為“加州的RoHS”。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比,加州RoHS較為寬松,加州RoHS所管制的產品類別也較少,不過加州RoHS正在考慮進行修訂和擴展,擴大產品覆蓋范圍。
2.4聯合國
2007年3月起,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總部位于東京的聯合國大學著手與世界各國合作制訂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的國際統一標準。這是聯合國首次以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處理為目標,努力推出一套世界通用的循環利用標準。新標準取“解決電子廢棄物問題”英文的首字母,命名為“STEP”。微軟、戴爾等國際大企業、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等將參與新標準的制訂工作。
上述立法體現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思想相互融合的基本理念,對其進行比較,具有幾個共同點:一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原則成為電子廢物管理的重要原則。二是,電子廢物管理的法規體系大都較為成熟完善。三是,許多國家都明確了電子廢物管理的專門機構及其監管職能。同時它們也各具特點,存在涵蓋產品范圍、資金利用方式以及立法層次等幾個主要的不同點。
3我國電子廢物管理法規體系
隨著我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以及國外電子電器產品及電子廢物相關立法對我國的推動,從本世紀初以來,我國政府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電子廢物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準,也出臺一些地方性法規及實施細則。而且有不少法律法規及配套標準正在研究制定當中,立法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我國目前電子廢物管理相關立法情況如表1所示。
表1我國現有電子廢物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有電子廢物法律體系中,較為核心的法規、規章有三部——由信息產業部會同六部委制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發改委起草、擬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頒布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及由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并于2008年2月正式實施的《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應于歐盟頒布的RoHS,被稱作“中國的RoHS”,兩者在立法目的、限制的物質種類等方面相同,同時存在著可操作性、適用產品范圍、限制有害物質的管理模式、需要的支撐技術等方面的不同181。《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應于歐盟頒布的WEEE指令,被稱作“中國的WEEE”,由于責任制、收費機制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遲遲沒有正式頒布。比較上述三部法規、規章,可以發現國內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專門立法具有立法側重點不同,存有許多交叉或沖突、法律位階不同,發揮的作用不同等特點。
4國內外電子廢物管理法規比較
我國現有的電子廢物管理立法狀況與發達國家的不同之處,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如表2所示:
表2國內外電子廢物管理法規比較
5對策及建議
5.1制定完善電子廢物專項法律及配套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地方性實施細則
應當盡快制定1部電子電器產品及電子廢物管理的專項法律,提高完善電子廢物法律體系的層次及法律結構。為保證電子廢物法律法規更具有可操作性,應配套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及更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細則:制定電子廢物的管理目錄、有資質的回收及處理企業名錄及技術標準。技術標準應包括電子產品的生產標準、維修標準和報廢標準、拆解技術規范、無害化處理標準、貯存標準等。每個省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更符合地方特點的電子廢物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有助于電子廢物法律法規在全國范圍更好的實施。
5.2制定電子廢物專項法律要涵蓋電子電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
我國應制定1部內容統一的電子廢物專項法律,覆蓋電子電器產品從制造階段、使用階段、壽命終結階段,到電子廢物回收、再利用、處置階段的“從搖籃到搖籃”整個生命周期,以解決當前我國電子廢物法規、規章僅分別覆蓋生命周期中若干階段,沒有1部法律法規涵蓋整個生命周期所有階段的問題。在專項法律中,應將清潔生產、綠色設計、限制有害物質使用、產品報廢、舊貨交易、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等方面的內容納入其中。
5.3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從頒布到實施的時間間隔,各相關方做好準備工作
在制定新的電子廢物法律及修訂完善現有法律體系時,應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適當延長電子廢物法律法規從“頒布”到“實施”的間隔時間,留給相關方更多準備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政府部門可以做的工作有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標準體系、做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工作,營造良好環境,加強協同合作,開展新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等;生產企業可以做的工作有學習研究新的法規,相應地改進工藝、設計,投資建設回收利用工廠,更好地適應履行新的法規的要求;行業協會可以做的工作有建立起地方性的電子廢物產生、回收利用信息數據庫,打造電子廢物交易的信息平臺等等。留給各相關方較為充足的時間做好準備工作,有利于法律的順利執行。5.4明確電子電器產品及電子廢物綜合性主管部門,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
在制定新的電子廢物法律時,可以從現有相關管理部門中指定1個主管部門,或者也可以考慮新成立1個綜合性的電子電器產品及電子廢物管理的專門機構。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理及協調配合工作。主管機構的職責應包括:制定政策及管理辦法、協調相關管理部門、電子廢物處理費用的收集及發放、回收及處理企業資質認定、日常監管、對違法企業及個人進行處罰,開展電子廢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等內容。這樣,就可解決電子廢物管理政出多頭,不同部門間存在管理職能交叉、沖突的問題。
5.5大大加強對電子廢物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制定新的電子廢物法律及修訂現有法規時,應當借鑒國外“不罰則已,罰就罰得傾家蕩產”嚴厲處罰的管理經驗,考慮我國國情,在法律法規中大大提高處罰的力度,保證法律法規的高威懾力,使有違法傾向的單位或個人不敢鋌而走險,從而大大降低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法律法規的正常實施。
5.6明確責任機制,建立我國“電子廢物基金”
“延伸生產者責任”原則作為我國管理電子廢物的重要原則。根據我國國情,考慮采用“聯合機制”即政府、生產商、消費者在電子廢物的收集與處理上共同負有責任,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的辦法。在資金的征集及使用上,建議借鑒美國“超級基金”的成功之處,建立我國“電子廢物基金”。“基金”的初始來源為達到一定規模的電子電器產品制造商的“專門稅”以及政府財政,之后通過電子電器制造者繳納“附加稅”、消費者繳納“使用處理費”以及基金利息使得基金維持一定的規模。“基金”由專門機構來管理運營,負責費用的收取與發放,特殊情況下,處理費用由“基金”先行墊付,然后通過各種途徑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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